未信的人做的事,基督徒都可以做嗎?正如上主日講道提及,有些人表示願意信耶穌,但不想現在就成為基督徒,因為自覺人生還有時間,想自由去做自己喜歡做的事,不想成為基督徒受約束。在不信的人眼中,基督徒要守很多禁戒和規矩,很不自由。真的這樣嗎?
聖經有完全不一樣的觀點:「基督釋放了我們,為使我們得自由。」(加5:1)基督徒享有最真實、最極致的自由。這種自由,是人活在基督裡的自由,能自由活出主基督所彰顯的愛和真理。愛和真理,是自由的約束,也使真自由成為可能。所以,基督徒的自由不會是放飛自我、不顧他人任我行的那一類自由,而是在基督裡生命得釋放、不再受黑暗權勢所綑綁的自由,以及能甘心樂意跟從基督而活出豐盛生命、展現愛和真理的自由。
關於基督徒的自由,原則我們明白了,但如何實踐在日常生活呢?今天講道經文是哥林多前書八章1~13節裡,昔日的哥林多信徒要面對可否吃祭過異教神明的食物這問題,這是他們生活中應用基督徒自由的信仰原則的一個實例。當時,街巿上販賣的肉類,主要來自異教神廟祭祀儀式中所宰殺的祭牲。這些食物會因此祭過偶像而自動被玷污嗎?基督徒吃了就違背了信仰或沾染不潔嗎?應否買這些肉回家煮菜?那麼到朋友家中作客吃飯,席上有這些食物,應否吃呢?當時很多社交聚會或婚宴是在神廟的食堂中進行的,應不應該參加?
既然顧慮這樣多,統統說「不」,不就簡單些嗎?不過,若生活處處有禁令,基督徒談何有自由?而且,一面說基督裡有真自由,但實際行出來是靠攏律法主義,要守各種禁令規矩,那不是有矛盾嗎?這在神學上也站不住腳!何況,基督徒身處在非信徒為主的社會中,豈能拒絕與非信徒交往,只留在教會圈子之中呢?就算可以,那怎能與非信徒建立關係,向他們見證福音呢?所以,吃不吃祭肉、參不參加這類宴會的問題,不是表面看來那樣簡單,也不是無傷大雅的選擇。面對信仰實踐問題,我們不能把事件簡單化,粗疏地劃線,而是要反思相關的聖經原則——而往往是多於一個原則,並斟酌如何用於實際處境中。
從這段經文,我們可以梳理出保羅所教導的處理方法。第一步(保羅沒有明言,但經文有此暗示),我們要判別這事是否違反真理、不合道德:如是,當然拒絕去做;如不是,基督徒原則上有自由去做。那麼,吃祭肉這是違反真理嗎?第4節給予基督徒有自由吃祭肉而這不違反真理的憑據。原因是,基督徒相信「偶像在世上算不得甚麼」,以及「上帝只有一位,沒有別的」:天地間只有獨一的創造主,就是聖父上帝;也只有藉着獨一的主基督,受造萬物才得以存在,信祂的人才能得生命。換言之,那些祭肉曾供奉的異教神明都是虛無的、沒有權能的,在上帝面前完全不值一提,所以說,單純吃祭肉而不參與假神敬拜,並不違反真理。
第二步,我們要問:這自由應如何行使,受什麼約束呢?保羅認為,有了自由,不一定就要去做,若然此舉有可能會傷害其他基督徒,就應當主動選擇不做。這不是禁令,而是另一種自由,就是選擇為了愛的緣故而自我約束、犧牲權利的自由。保羅提出一個愛心與自由並行的原則,並且愛心高於自由。
第1、3節「關於祭過偶像的食物,我們曉得『我們都有知識』,但知識使人自高自大,惟有愛心能造就人。……若有人愛上帝,他就是上帝所認識的人了。」聖經學者指出,第1節的「知識」(譯自希臘文gnosis)可解作人認同的某些宗教觀念,按照上文下理,這裡針對的是有些信徒罔顧他人受損而堅持個人的自主和自由。「我們都有知識」是哥林多信徒所高舉的口號,保羅對此是有保留的。他認為,基督徒行使自由須受真理約束,以真理驅走無知;不過,愛是凌駕其上的更高法則。這種愛,是一個捨己的愛,是耶穌走上各各他、掛在十字架所傾流的全備和犧牲的愛,是基督徒領受了並願意仿傚的愛。人若自恃有信仰知識而罔顧別人,就是沒有了愛,那麼知識多、屬靈恩賜多又如何,一切都變得毫無意義了。
第7節,「可是,不是人人都有這知識。有人到現在因拜慣了偶像,仍以為所吃的是祭過偶像的食物;既然他們的良心軟弱,也就污穢了。」為什麼在吃祭肉一事上,保羅特別提出要以愛心約束自由呢?因為,並非所有基督徒都能完全理解和堅持吃祭肉無虧於良心的信念。剛強的基督徒可行使吃祭肉的自由,但要受愛心所約束,以不可傷害「良心軟弱」的信徒為底線。這裡所說的「良心軟弱」,並不是指因做錯事而道德良心有虧,而是指這些信徒的良心過於敏感,限制了他們運用在基督裡的自由。即使吃祭肉原則上無損信仰,部分弟兄姊妹仍感到不安,尤其那些以前曾拜假神、服於其權勢的,信主後雖決心與假神割斷關係,但舊的習慣和心思仍根深蒂固,信念易受動搖。當他們看見教會領袖或其他信徒吃祭肉,以為自己也可隨意吃,或有壓力要跟着做,便使撒但有機可乘。他們或陷入混亂,或受到良心的譴責,好像他們犯了罪或沾染了污穢。
剛強的信徒可能出於好意,想藉此幫助軟弱的信徒克服信念動搖和罪疚感,但欠缺了愛心的考量,結果會適得其反。信徒有時候會很脆弱,在教會受了傷,或自覺犯罪虧欠上帝,便會離開教會,甚至離開上帝。剛強的基督徒須謹慎言行,以愛心為最大原則,不要使其他信徒跌倒,以致得罪上帝。我們經常有做抉擇的時間,有自由做決定。但我們須謹記聖經的教導:「弟兄們,你們蒙召是要得自由;只是不可把這自由當作放縱情慾的機會,總要用愛心互相服侍。」(加5:13)
愛心與自由並行,而愛心高於自由——這個原則可應用於許多生活事情,但對於聖經已清楚界定為有罪的行為上,這原則便不適用。在生活中實踐信仰,我們經常面對的並不是黑白分明的選擇,而往往是在灰心地帶上游走,那該如何自處?我們必須服於真理並實踐愛人,權衡取捨,作合宜選擇。
昔日哥林多信徒與今天我們的處境,有相似之處:兩個時代的基督徒都是社會中的少數,周遭的人多是不信主的,甚至抗拒或敵視福音信仰;社會主流的思想、習俗和價值觀都與福音信仰有明顯差異和抵觸。若基督徒因畏懼而自我設限,縮在教會圈子的安舒區內,便無法在鄰舍中間見證福音;相反,若濫用自由,行為表現與世俗同流,便造成壞的見證。基督徒不能因噎廢食,卻要在放任縱容與事事禁戒之間取得平衡。既要與別人和平共處、展開信仰對話,又要在生活處境中堅守信仰和遵循聖經教導,必然有許多挑戰,需要不斷反思和調較。
反思信仰實踐,我們要有正確的心態。首先我們不要抱有私心,濫用聖經去印證自己的想法,而是要謙卑地尋問真理,自我反省。第二,我們不能偷懶,要認真學習和思想聖經真理,不能照搬標準客案或盲目相信權威。這挑戰我們不能糊塗過日子:對真理無知,使靈性軟弱;若知真理而不實踐,更是虛偽。
願我們在基督的愛和真理上不斷求長進。在真理上求長進,我們要建立讀經習慣,學習研經,從上文下理、歷史處境和聖經整體脈絡去理解經文,謙卑祈求聖靈使我們明白真理,並引導我們踐行出來。我們也要反省自己的生命經歷和教會的歷史,從中學習上帝作事的法則,明白上帝的恩典。
至於在愛心上求長進,願我們學習尊重他人,對於沒有抵觸真理的事情,接受各人因良心的感受不同,選擇便會不同。不必勉強對方跟隨自己的做法,或為了細枝末節爭論不休。適度地接納分歧,維持主裡合一。當然,我們也要分辨什麼是必須堅持的真理,什麼是細枝末節。
保羅提醒我們,為了愛的緣故,為了成就別人,有時要放低自己的自由及權利。那就是由聖靈管轄的「應做就去做」的真自由。
生活中如何應用這些原則呢?可用來反思的實例有很多,其中一個是:基督徒應否練習瑜伽?瑜伽的根源來自印度教,不僅是一種拉筋運動,而是一種靈性修練方式。練習時透過調節呼吸,引導人進入沒有思想的倒空狀態。若然基督徒在練習時專注於向主禱告、默想聖經,有意識地拒絕敬拜假神和接觸靈界,是否可以呢?原則上可行,但因着愛心緣故要顧慮別人——不是人人能清楚如何做才對。其實坊間有很多運動,為免使自己或別人在靈性上跌倒,選擇其他不是更好嗎?
飲酒又如何呢?在社交場合有節制地飲酒,不至醉酒鬧事,原則上可以。但如果身邊有小朋友或少年人躍躍欲試,是否你飲酒又不准他們飲?約朋友到酒吧輕酌聚聚可以吧?但若知道對方經常買醉或有酒癮,就要考慮其他聚頭方式。這不是禁戒守規的問題,是愛心的問題。
還有,基督徒可不可以進入寺廟或其他宗教場所?到內地或海外旅行,不少觀光勝地本身就是當地宗教場所。若沒有拜偶像和參與異教儀式,單純觀光,並無不可。但是,為己為人都要謹慎,切勿在無知或隨俗下做了參拜儀式,例如在寺廟入口或日本神社的鳥居前敬禮、在手水舍洗手(潔淨禮)、殿前敲鐘(向神明示意前來參拜)、奉納「繪馬」(寫下願望,向神明祈福)。正如林前10:23提醒我們,行使自由必須謹慎,因為:「凡事都可行」,但不都有益處;「凡事都可行」,但不都造就人。
最後,讓我們想一想:現時坊間流行不少非基督教的靜修冥想方式,基督徒應否嘗試?其中,靜觀(mindfulness)原本有佛教的根源,經過心理學家淡化其宗教背景和大力推廣,逐漸普及,被認為是平靜心靈、疏導焦慮的有效治療法。身為基督徒,我們學習在安靜中去面對自己、親近上帝是好的,但為什麼要選擇沒有了基督和福音的默想方式呢?我認為,基督徒的靈修和默想必須是以基督為中心的,而不是參與有其他宗教根源的靜修或冥想方式。因為,惟有藉着基督,我們才得以親近上帝。
求主幫助我們培養出屬靈的判斷力。在面對生活中種種事情,在行使基督徒的自由時,我們在聖靈的光照下作決定,自由活出基督的真理和愛。